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农商银行)股东会、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村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大连农商银行吸收合并长兴村行。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长兴村行将依法解散并注销法人资格,其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等由大连农商银行承继。长兴村行原有客户2026年11月1日以后可到大连农商银行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凭有效的债权证明文件提出相应要求;未提出要求的,不影响其合法享有的债权权利。
本次吸收合并已经取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核准同意。本次吸收合并期间吸并双方各项业务和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特此公告。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