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卡人(以下简称“甲方”)就支付机构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甲方通过互联网点击确认、主动输入乙方发送的短信验证码完成快捷支付签约验证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并确保本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96689(省外加拨区号0411)。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含义为:
支付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快捷支付:指乙方与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甲方将甲方银行账户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可根据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账户资金,并结算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的服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拥有乙方账户,并遵守乙方关于账户的章程与约定。甲方应确保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银行卡(借记卡包括金浪卡和社保卡,下同)为本人所有,并确保支付机构与该银行卡绑定且使用该银行卡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持卡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应严格遵守乙方账户安全管理规定,因甲方泄露密码、验证码,遗失卡片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账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之间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
4.甲方授权乙方基于履行本协议及快捷支付业务所必要的风险管理,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注销快捷支付服务之日止,在必要的范围内收集、传输、加工、存储、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并可通过短信等方式向甲方推送与快捷支付服务相关的业务通知。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乙方不得将甲方信息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亦不得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商业目的。
5.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账户扣划资金。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乙方和/或支付机构向甲方发送的校验码、快捷协议号。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6.甲方确保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自担。
7.甲方可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II类、III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8.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对于从乙方电子渠道发起的“快捷支付”签约,甲方同意将乙方留存的银行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等要素发送至支付机构,并授权从我行跳转至支付机构的站点或软件,使用支付机构的站点或软件提供的服务,同时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10.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操作流程、客户须知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正式对外公告(公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官方网站、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或服务号等),公告满十五日后方可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乙方不再单独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施行前通过乙方渠道、支付机构二级商户或支付机构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
第三条 争议处理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交易对手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如对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 信息安全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目的,向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与服务直接相关的必要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甲方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传输、加工、存储、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甲方有权随时撤回对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授权,甲方撤回授权的,应当通过乙方官方服务渠道申请注销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乙方完成注销手续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再处理甲方的相关个人信息。
第五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协议签署与终止
甲方点击确认、填写验证码通过验证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的,乙方即视为甲方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银行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银行卡卡号变更,甲方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大连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执行,其中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