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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6-05-31 17:09:05  大连农商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共同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设立后,承继原大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全部法人机构的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
     第三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金融方针政策,并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 本行注册名称: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 称:大连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Dali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英文缩写:DLRCB
     第六条 本行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A1号
     邮政编码:116600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生效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九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详见附件)
附件: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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